XX 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XX 年修订)[5 篇范例] 附件 1XX 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2016 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 39 号令)和《XX 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 XX 市和各区(市)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统一的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每年实施一次
按照社会组织的组织类型的不同,以其前 2 年的运行状况为依据,实行分类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具体的《评估评分标准》,由 XX 市民政局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统一分类制定
第五条凡在全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满 2 年的社会组织或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满 2 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评估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评估: -12 各区(市)民政局将获得 3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统一书面呈报 XX 市民政局备案,将 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报 XX 市民政局复核
获 3a(及以下)等级的,由登记地民政局直接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获 4a(及以上)等级的,由 XX市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评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从申评的社会组织离职不满 2 年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申评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一条被评估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