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案 「案情」 申请执行人。XX 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被执行人。(香港)华甲有限公司。 1992 年 12 月 10 日,申请执行人 XX 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医药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港)华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肝素纳”的售货合同。合同约定:安徽医药公司在 1993 年内向华甲公司出口 3000个亿“肝素纳”(精品),其中 1993 年 1-6 月出口 1500 个亿,每个亿“肝素纳”价格为 950 美元,共计 142.5 万美元;1993 年7 月至 12 月供货待定。有关质量问题,由华甲公司认可后指定安徽医药公司付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安徽医药公司按时向华甲公司提供了“肝素纳”,而华甲公司却拖欠货款人民币162.5 万元、美金 313576.16 元迟迟不予返还。其间,双方曾分别于 1993 年 3 月 13 日、5 月 13 日达成还款协议,其中约定:华甲公司如不能于 1993 年 7 月 30 日前清偿欠款,愿以其在国内投资的厂房或房地产抵押。但华甲公司仅还款 7 万美元,其余欠款未还。安徽医药公司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于 1994 年 2月向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甲公司返还所欠货款人民币本息 1849737.50 元,美元本息 259190.16 美元,赔偿损失及承担违约金计人民币 48 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根据安徽医药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担保,依法查封了华甲公司在深圳投资注册的新世界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的 1 号工业厂房。1994 年 9 月 15 日,经 XX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截止 1994 年 7 月 31 日止,华甲公司尚欠安徽医药公司货款折合人民币 410 万元,由华甲公司分期偿还。1994 年 10月 30 日前还欠款 5 万元,并以其固定资产德国产奔驰 500sel、奔驰 280sel 轿车抵偿欠款 95 万元(华甲公司必须办完全部手续,提供车辆有效证件),对上述 100 万元欠款不再计息;1994年 12 月 30 日前还款 200 万元,华甲公司可以其在香港的部分货物(以货抵款的价格双方商定)抵欠款,若协商不成,华甲公司对所欠 200 万元款项,连同余款在 1995 年 7 月 30 日前还清,并按月息 1%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期从 1994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 二、华甲公司在未还清上述欠款期间,其投资兴建的新世界生化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第壹号厂房的产权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