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 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 见: 1
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 年 1 月1 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1)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 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 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 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2)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 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 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 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 予适当倾斜
绩效工资的分配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 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 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 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2)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 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
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