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 了 统 一 管 理 公 司 的 所 有 车 辆 , 有 效 使 用 各 种 车 辆 , 确 保 行 车 安 全 ,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 减 少 经 费 支出 , 特 制 订 本 制 度
第 2 条 本 制 度 所 说 公 司 车 辆 是 指 公 司 的 专 车 、及公 务用 车 辆
专 车 系指 公 司 为 部分特 定人员或部门特 配车 辆
公 务车 系指 除上述专 车 以外的 所 有 车 辆
所 有 车 辆 由行 政部统 一 负责管 理
第 二章 车辆管理 第 3 条 行 政部负责所 有 车 辆 管 理 工作, 包括车 辆 调派, 维修保 养, 费 用 预算、核准、车 辆 年检及证照管理 , 投保 、续保 与出 险索赔及司 机管 理
第 4 条 公 司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其它特 定原因对认定人员根据协议配备工作用 专 车 , 实行 月费 用 包干,额度 内凭票据报销, 超过部分个人自理
公 司 认定特 配部门使 用 的 专 车 费 用 由公 司 稽核报销
第 5 条 其他部门及人员原则上均不配置专 用 车 辆 , 确 需配置, 须由其部门主管 或个人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公 司 行 政部, 由公 司 总经 理 审批, 经 批准同意后方可配置, 并严格执行 费 用 预算, 超出 预算的 费 用 需经 总经 理 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 6 条 公 司 所 有 车 辆 原则上必须由公 司 专 职司 机(含专 车 使 用 人)驾驶, 公 司 其它持有 驾照人员驾驶公司 车 辆 公 出 或私用 必须按规定填写《车 辆 使 用 申请单》(附件 1), 经 批准后方可使 用
无驾照人员严禁驾驶公 司 车 辆
专 职司 机应每周定期对公 司 车 辆 进行 检查和保 养, 确 保 行 车 安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