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飞 马 软 件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软 件 开 发 服 务 协 议 甲 方 ( 委 托 人 ): 乙 方 ( 受 托 人 ): 协 议 签 订 时 间 : 经 充 分 沟 通 和 友 好 协 商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开 发 甲 方 公 司 软 件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软件 ), 并 由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该 系 统 的 实 施 和 使 用 中 的 相 关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 为 了 规范 双 方 在 此 项 目 上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的 原 则 指 导 下 ,订 立 本 协 议 , 由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条 开 发 和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的 内 容 和 范 围 1. 乙 方 负 责 软 件 的 设 计 和 开 发 , 需 综 合 甲 方 具 体 需 求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软 件 需 求 说 明 书 》。 2. 《 软 件 需 求 说 明 书 》 将 作 为 系 统 开 发 和 验 收 的 依 据 , 定 义 了 系 统 开 发 的要 求 。 3. 如 在 开 发 或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过 程 中 , 甲 方 提 出《 软 件 需 求 说 明 书 》 中 未作规 定 的 新需 求 或 修改原 有 需 求 定 义 , 乙 方 应客观地评估该 变化, 告知甲 方 该 变化所引起的 技 术 可行性及工作 量( 并 告知评估方 式和 依 据 )。 对于技 术 上 可行且甲方 要 求 实 现的 变化, 其费用 及时 间 由 双 方 另行协 商 。 对于后续开 发 费用 的 计 算标准, 乙 方 承诺不高于目 前市场平均标准每人 月平均3 千元。 在 本 协 议 之外的 需 求变更不影响本 协 议 的 执行。 4.在 开 发 完成后, 乙 方 负 责 软 件 安装、调试和 培训。 安装、调试系 统 所需的 网络、设 备和 系 统 软 件 环境由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 培训对象由 甲 方 根据 乙 方 上 线功能要 求 的 角色来选定 , 培训内 容 为 软 件 的 操作 与管理技 能, 培训方 式为 在 甲 方 指定 地点集中 培训, 具 体 培训场地、人 员和 时 间 由 双 方 协 商 。 5.乙 方 在 免费服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