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飞 马 软 件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软 件 开 发 服 务 协 议 甲 方 ( 委 托 人 ): 乙 方 ( 受 托 人 ): 协 议 签 订 时 间 : 经 充 分 沟 通 和 友 好 协 商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开 发 甲 方 公 司 软 件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软件 ), 并 由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该 系 统 的 实 施 和 使 用 中 的 相 关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为 了 规范 双 方 在 此 项 目 上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的 原 则 指 导 下 ,订 立 本 协 议 , 由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开 发 和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的 内 容 和 范 围 1
乙 方 负 责 软 件 的 设 计 和 开 发 , 需 综 合 甲 方 具 体 需 求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软 件 需 求 说 明 书 》
《 软 件 需 求 说 明 书 》 将 作 为 系 统 开 发 和 验 收 的 依 据 , 定 义 了 系 统 开 发 的要 求
如 在 开 发 或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过 程 中 , 甲 方 提 出《 软 件 需 求 说 明 书 》 中 未作规 定 的 新需 求 或 修改原 有 需 求 定 义 , 乙 方 应客观地评估该 变化, 告知甲 方 该 变化所引起的 技 术 可行性及工作 量( 并 告知评估方 式和 依 据 )
对于技 术 上 可行且甲方 要 求 实 现的 变化, 其费用 及时 间 由 双 方 另行协 商
对于后续开 发 费用 的 计 算标准, 乙 方 承诺不高于目 前市场平均标准每人 月平均3 千元
在 本 协 议 之外的 需 求变更不影响本 协 议 的 执行
4.在 开 发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