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工 科 技 OA 与 携 程 接 口 开 发 合 同 甲 方 :【 华 工 科 技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乙 方 :【 北 京 致 远 协 创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相 互 信 任 、 真 诚 合 作 、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 , 在 友 好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共 同 制 定 如下 合 同 内 容 。 乙 方 同 意 向 甲 方 提 供 , 甲 方 同 意 向 乙 方 购 买 列 于 本 接 口 开 发 服 务 合 同 ( 主 合 同 ) 及 其 附件 工 作 任 务 书 中 的 专 业 服 务 。 主 合 同 及 其 工 作 任 务 书 ,一 经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和 双 方 盖 章 , 即 构 成 双 方 之 间 的 完 整 合同 , 并 取 代 双 方 此 前 做 出 的 任 何 口 头 或 书 面 的 意 见 交 换 或 建 议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修 改 均 须 以书 面 形 式 进 行 , 并 经 本 合 同 双 方 授 权 的 代 表 正式 签 字和 双 方 盖 章 才能生效, 本 合 同 中 未经 修改 的 其 他条款仍然有 效。 若主 合 同 与 工 作 任 务 书 , 或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其 他文件 有 任 何 冲突, 则 以 主 合 同 为准。 本 合 同 一 经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和 双 方 盖 章 , 即 表 示双 方 同 意 本 合 同 的 条款, 接 受本 合同 的 约束。 第一 条 定 义 1.1 类型和 范围。 乙 方 提 供 工 作 任 务 书 中 规定 属乙 方 责任 范围内 的 服 务 (“服 务 ”) ,并 在 工作 任 务 书 中 指定 的 场所实施服 务 。 工 作 任 务 书 中 的 ‘实施’类别服 务 , 是指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 由乙 方 负责工 作 任 务书 中 规定 的 服 务 和 列 出 的 交 付作 品的 管理和 控制 。 工 作 任 务 书 中 的 ‘协 助’类别服 务 , 是指乙 方 协 助甲 方 的 项目工 作 , 但由甲 方 负责该类服 务 的 整 体管理和 控制 。 1.2 乙 方 的 人员。乙 方 将尽商 业 上 合 理的 努力确保被指派的 乙 方 人员按照工 作 任 务 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