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8 年1月 8 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时实施办法》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结合我校的特点和学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按下列学科授予:药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我校可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10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专科、学士、硕士、博士三级,设科学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
国家设“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
第四条凡热爱中华民族的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学生、外籍华人学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凡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国内公民,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均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五条暨南大学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 人组成,任期2 至 3 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 2 人
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须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批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 以下简称学位办) ,负责处理本校有关学位的日常事务,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在正常情况下,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1 月和 6 月举行会议, 审议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重要、紧急事项
其他事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或由委员会授权主席直接审定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审定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