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案例第二章合同法1、要约必须明确艾布拉姆斯诉伊利诺斯足病学院(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1979 年)原告在 1973 年成为被告学院的学生
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原告未能通过哲学课程的考试,也未能通过补考;第二学期,原告又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
因此,1974 年 6 月 14 日,学院通知他,由于学习成绩太差,他已被学院除名
原告不服,声称该学院违反了合同,因此对该学院提出这一诉讼,要求继续在学院学习,并由学院向他提供学习上的帮助
原告的理由是,学院的《学生手册》告诉他,他不用为学习成绩担忧,学院将尽一切努力帮助他,包括为他提供变通的办法,由于学院作了这样的许诺,因此他与学院之间就发生了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关系
他的理由成立吗
案例分析1).本案判决表明,某种意义表示要构成一项要约,必须是十分确定的
在本案中,该学院并没有向原告说明,在他不能通过考试时,将为他提供什么样的帮助,以及采用什么样的变通办法
因此,学院答应帮助他的话不能作为一项有约束力的诺言
2).本判决还表明,一项意思表示必须包含订立合同的意图,才能成为要约
而本案中的《学生手册》并不能构成要约,因为它只是表达了该学院的一种愿望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艾伦·R· 克劳斯公司诉福克斯(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1982 年)1981 年 5 月 27 日,原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265,000 美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一片土地
5 月 29 日,被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反要约,提出以 486,000 美元的现金将该土地出售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6 月 3 日下午 5 时之前作出答复
同时愿意以5,000 美元作为定金,以表明其愿意购买这块土地的意图
该反要约文件中有一个供承诺人签字的栏目,承诺人一旦签字,就接受了该反要约
原告在6 月 3 日上午 11 时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