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筑〔2024〕7 号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设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应遵循下列要求:(一)施工招标项目,在对投标人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求中,招标文件只能设置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评审内容,其他管理人员作为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要求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响应并承诺
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中,对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有要求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少于三种的参考品牌,要求投标人从中选择一种品牌自主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所选品牌,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所选用品牌的,视为默认招标文件载明的参考品牌,采购时由招标人从参考品牌中选定品牌
但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就上述要求设置评审环节并作为废标条款
(三)招标人对施工机械设备有要求的,作为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响应并承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施工机械设备的相关凭证
(四)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标的,用于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技术标副本的装订、标识要求可以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其他投标文件的装订、标识要求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纸质投标文件每页标注页码,除根据规定格式必须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