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238 号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2 月 3 日省人民政府第 9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李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舞单位和个人参加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舞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进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法律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进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进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