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事业公司问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制定依据《辽宁鹤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事业公司管理条例》、《事业公司管理办法》、《事业公司业务流程》
第二条制定本条例旨在顺应集团公司的进展需要,提高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 的办事效率,高效行使事业公司的开发职能,严格执行对各分子公司市场开发系统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用于集团各分子公司的各级领导干部、开发管理人员及开发人员的工作问责
第二章 工作程序第四条凡有下列行为的领导干部,将给予 200 元-2000 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申请集团公司依据相关制度给予严格处理一、 未有效贯彻执行关于集团各项会议决议和总经理指示的市场开发工作部署的行为或办事不力的行为影响到公司整体工作计划行为的给予2000 元的处罚;二、 意会、诱导、制约、干预所属开发部门的市场开发人员在工作中不服从事业公司的行为给予 1000 元的处罚;三、 利用职权操控所属开发部门不按事业公司流程、规章办理业务的行为的给予 1000 元的处罚;四、 包庇、隐瞒、掩盖所属开发部门工作过失的行为给予 1000 元的处罚;五、 合同签约过程中和合同签订后跟进工作组织不力的行为给予 500 元的处罚;六、 违反立项等决策程序,搞计划外项目,或蓄意插入他方稳定市场的行为给予 500 元的处罚;七、 未有效组织、监管、执行事业公司例会制度、报表制度、开发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给予 500 元的处罚;八、 不积极支持所属开发部门配合事业公司统一布局市场开发的行为的给予 500 元的处罚
第五条凡有以下行为的市场开发部管理人员,将给予 100 元-1000 元的经济处罚或给予其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一、 未能及时准确地将事业公司各项开发工作安排意见贯彻下去的给予 500元的处罚;二、 所属单位对事业公司职权、流程及管理办法不清楚的给予 200 元的处罚;三、 未能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