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事故处理报告 为加强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范围及类别
1、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不满 50000 元的; 2、严重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 3、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报送质量检验部门,不得隐瞒
质量检验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单位负责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化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仔细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
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2、质量事故调查 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的三天内,需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深化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原因
一般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技术、质量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严重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量;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实行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