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发表时间:2024/8/29 9:38:14 点击 7262 次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质字[2024]21 号各市、县(区)建委(建设局): 为建立我区建筑安全监督的长效机制,达到长期大幅减少事故、保障生产安全的目的,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联系人:黎旭标,电话:0771-5855409)。 配套表格可从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站下载,网址:www.gxzljd.com。 请将附件转发至辖区内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 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 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基本资料目录》 4、《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 OO 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点击此处下载所有附件 附件 1----------------------------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我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日常化和制度化,促进各方责任主体尽职尽责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建设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要点》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法律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全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按辖区由各市、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市、县(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第二章 报监及受理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报监)手续,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可以与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合并办理。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须提交如下资料:(一)施工企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