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一、结算条款常见问题 要规避和控制工程结算法律风险,首先在于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自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是要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在合同签订时要十分重视结算条款,作到全面严密,防止在结算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结算条款约定时常出现如下问题: 1.未清楚约定结算的具体时限,也未约定发包人未按时限进行结算的处理; 2.对合同价款方式约定不明,难以确认工程款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但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 4.采纳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对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未作约定,亦未约定风险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5.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甚至多份不同版本的合同; 6.采纳定额结算方式的合同,未能明确定额的年份及编制单位。 针对以上情况,施工企业在约定结算条款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对结算的任一方主体的期限均应作清楚、明确的规定,如写明在工程完工后多少天内承包人报送结算、发包人收到后多少天内完成审核。甚至可以继续约定发包人审核结果到达承包人后,承包人提起异议的时间,以及发包人收到异议后再次确定的时间。另外,要规定未能按期审核的违约责任,如可规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等。 2.对于采纳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3.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要对价款调整的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等。4.固定价格合同因对发包人有利,易于结算,故近年来多被采纳。但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环境影响因素较少、技术成熟的工程。对承包人来说,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往往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要对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所涵盖的工程量迸行详细的约定,并对物价因素、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将这些因素纳人风险范围之中。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例如,明确材料涨跌超过一定幅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合同价款应当予以相应调整。同时,合同中约定采纳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不得请求进行造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 22 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约定根据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