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具体操作程序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法律规范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确保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律规范化,根据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24〕131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具体操作程序。本程序适用于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市、县(市、区)环保局可参照执行。一、验收申请凡是由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前或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省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可登陆山东环境网站(网址:WWW.SDEIN.GOV.CN)通过网络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也可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省环保局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室。建设单位应提交验收申报表 1 份(见附表 1)、试生产批复和自查报告(见附表 2)各 2 份,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监督管理处在三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并报分管局长签发。申请验收条件和申请材料合格的由监督管理处通知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不合格的由监督管理处通知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或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二、验收监测(调查)建设单位接到省环保局同意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的通知后 10 日内通过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符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要求的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14—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法律规范的规定到现场收集资料,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并于接受委托之日起 60 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其中需要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方案的,须经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对提供的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对在监测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验收数据和结论失实的验收监测(调查)单位依法追求其责任;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给予通报批判。三、监测(调查)报告审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送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在五日内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监测(调查)报告需要修改、有关数据需要核实或重新监测的,通知建设单位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期完成。监测(调查)报告符合要求,主要监测结果符合环保要求的,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