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在市场¾济条件下,承发包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通过合同来确定的,其中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合同。由于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点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同时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建筑工程合同中发包方处于优势地位,承包方被迫承担过多风险,其¾营已处于微利状态。据业内人士介绍,建筑商目前的平均利润已不足10%,有的只有1%,甚至亏损。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面临的风险既有来自合同订立时的风险,如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黑白合同、指定分包等风险,也有来自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如安全施工风险、索赔风险、质量风险、结算风险等等。而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承包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依据多年为建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¾验,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¾常出现的结算风险及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进行探讨。一、拖欠工程款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¾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建议:1、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因此,施工企业可以邮政特快专递或公证送达方式向建设单位送达竣工结算报告。再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十、十四条规定,对于依合同发生的或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变更价款,承包人应当在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¾同意该项调整。因此,对于此类调整结算报告,施工企业也可以邮政特快专递或公证送达方式向建设单位送达。但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