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出口贸易实务计算及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邵渭洪 第一章 第一节 1 、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甲出售 2 0 0 箱蕃茄酱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 2 4 罐,每罐 1 0 0 克。但卖方在发货时,却为每箱 2 4 罐,每罐 2 0 0 克,且价格不变。问买方是否应收下这批罐头,为什么? 答案:不能收下。因为: (1 ) 实际收货与合同不符,在海关报关时要作为走私处理; (2 ) 实际收货与合同不符,在销售时可能不符合顾客需求而形成滞销。 处理: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 )款规定,合同中的商品品质为合同要件,货约品质不符,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并撤销合同,并向卖方索赔损失。 2 、我国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 1 4 %,杂质不超过 2 .5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 7 %,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 1 5 0 0 0 英镑的损失。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应该接受理赔?为什么? 答案:处理:必须接受索赔,因为此交易应定为凭样品与文字说明买卖,依据是: (1 )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而且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 (2 ) 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相似是指成交货物与样品之间只能有微小差异; (3 ) 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 4 %,杂质不超过 2 .5 %; (4 ) 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 )款规定,如果货物凭样品成交,货物的质量应该与货物样品相同,否则即为货约不符; (5 ) 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2 )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否则即为货约不符; 教训:(1 )大豆作为初级产品,货物质量难以一致,不适宜以样品成交; (2 )在销售商品时,不要同时用样品与文字说明两种方式表示商品质量。 3 、我国向国外出口一批玉米。在合同中对品质条款作了以下规定:以 9 8 %的纯度为标准,杂质超过 2 %时,每超过 1 %,价格折让 5 %,不够 1 %时按比例折算,若货物杂质超过 5 %,买方有权拒收。 问:合同条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合同条款不合理,单方面有利于买方。依据是: 2 (1) 合同只规定了对商品品质的减价条款,而没有相应订立商品品质的增价条款; (2) 合同规定若杂质超过 5%时买方有权拒收,一旦发生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