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 1.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答:我方应负责赔偿。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2.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 pyw-A 、pyw-B、 pyw-C型三种型号各 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 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 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 50台 pyw-A代替 pyw-B装运出口。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 答: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扮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 pyw-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后,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3.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 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 15公吨。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根据《UCP500》第39条 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 1000公吨散装小麦,且信用证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则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且要求银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 25万美元,银行就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