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增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治理,标准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的行为,提升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规定
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 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木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 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根据本规程对验牧检验 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根据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 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平安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 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根据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 验
第四条 木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
电梯制造与安装平安标准
(GB7588-1995)和
电梯安装验收标准
(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 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 实施细那么,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限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 可,检验人员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工程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平安和健康损害时,检 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根底上进行 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 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 1 所列的检 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 1 中提出的要 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以下检验条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