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 500V 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 条 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 条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 电器的选择 第2.1.1 条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 条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 条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 条 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 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 条 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 条 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 条 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 条 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