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释义内容)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制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部分商品三包责任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二是,为了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加强国家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履行三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监督管理。 3 、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4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销售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生产、销售本规定目录所列产品行为的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三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 5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依据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的代理修理合同,承担本规定目录所列产品修理业务,并承担本规定修理者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经营者。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释义〕 1 、本条是关于本规定调整产品范围的规定。 2 、本规定调整的产品范围,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形式逐批公布。进口产品适用于本规定。 3 、本规定中所称“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 “商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4 、国务院有关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涉及本行业产品的三包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释义〕 1 、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 2 、“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