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 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9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
开业登记; 2
扣缴税款登记; 3
税务变更登记; 4
登记证件使用; 5
年检和换证; 6
银行账号报告; 7
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
按期纳税申报率; 2
按期纳税申报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