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发布单位】 财政部【发布文号】 财发[2008]61 号【发布日期】 2008-12-02【生效日期】 2009-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财政部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 (财发[2008]61 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9 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 号)及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含部门项目,下同)财政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第三条下列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经报批准,可以列入呆账予以核销: (一)用款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县级财政部门(或直接放款给项目单位的财政部门,下同)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二)用款单位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或者获得补偿后仍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财政有偿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三)用款单位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占地或其他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停建、生产经营终止,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后仍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财政有偿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四)用款单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县级财政部门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