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欧盟商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2)2 基本要求2
1 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的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总含量应不大于lOOppm(O
lmg/g)
详见第二章和附录 1 和附录 2
2 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限制采用含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有害物质,无特殊需要,不使用偶氮等有毒副作用的颜料
3 用于食品和医学产品的包装容器和标签应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要求,并通过检测、认证和注册程序
4 儿童玩具包装应带有通过认证的 CE 标志,包装和标签应符合相关指令的规定
5 包装 5g 或 5mL,至 10kg 或 10L 的产品,内装物的重量或体积应与包装标明的定量一致,其误差应控制在可接收的水平
详见第二章和附录 4
6 纸包装容器优先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限制使用氯化法制造的漂白浆
7 食品、医学产品、化妆品和儿童玩具塑料包装容器尽可能不使用聚氯乙烯
可降解塑料应标明降解条件、时间;并证明最终分解成二氧化碳、生物量(可统计的)和水,对其余成份的要求详见 EN13432 附录 A
8 玻璃包装容器应按使用范围(食品、医药、化工等)控制可溶性碱性氧化物及砷的溶出量
9 金属包装容器的内壁或内壁镀膜、涂层在保质期内不应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
10 木质包装容器不应有树皮和直径 3mm 以上的虫眼,并依照国家质检总局 69 号令处理
详见附录 19
3 技术要求3
1 总则包装应具备保障环境与生命安全的安全性;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的经济性;满足包装基本功能和消费者需求的适用性以及废弃物可处理与再利用性
在设计、生产、使用、流通和废弃物处理与再利用的全过程中,采用的技术、工艺与方法应符合上述要求
2 运输包装3
1 在对外贸易合同书中的包装条款,应包括依据的标准、使用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