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加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 3 家。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因工程专业特别、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 2 家。 第七条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类、一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 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6 人以上; (二)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 1 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4 人以上; (三)三、四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济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