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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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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2013 年 5 月 21 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法律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开展指导。第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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