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暂行条例时间: 2024-02-17 08:56:31 | [<<]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法律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法律规范》等法规、法律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及有关试验实施的全过程现场察看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及有关试验主要包括: (一)道路工程:软基处理(塑料排水板、粉喷桩、砂桩等),结构物台背回填,高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杆),沥青混合料的拌和、摊铺,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浇筑等; (二)桥涵工程:预应力管桩、钢管桩、沉桩的打入,钻孔灌注桩钢筋笼安放,水下混凝土灌注,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预应力放张,大型构件安装等; (三)隧道工程:管棚支护,防水层处理,锚杆安装等; (四)港口工程:软基处理(塑料排水板、粉喷桩等),沉桩的打入,钻孔灌注桩钢筋笼安放,水下混凝土灌注,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预应力放张等; (五)航道工程:软基处理(塑料排水板、粉喷桩等),钻孔灌注桩钢筋笼安放,水下混凝土灌注,船闸大体积砼浇筑,船闸闸门、阀门、启闭机和电气控制设备的安装,船闸钢结构安装; (六)首个构件的施工过程; (七)外委试验材料的取样、送样以及承包人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等; (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过程; (九)监理法律规范、监理合同中规定应旁站监理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具体工程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业主(或其代表)应根据第四条所确定的旁站监理具体工程内容,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合理确定旁站监理人员的数量与服务时间。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增加旁站监理人员或延长服务时间的,应按合同规定增加相应的监理服务费。 第六条监理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有关旁站要求拟订旁站监理方案,驻地办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时应进一步予以细化,制订合理可行的旁站监理细则,并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管理制度,保证旁站监理的实施。旁站监理细则应当送业主(或其代表)和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