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 9 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9 月 25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 年 12 月 23 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2024 年 9 月 25 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4 年 9 月 23 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 8 月 26 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24 年 9 月25 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24 年 12 月 23 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 号公布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进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