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活动。第四条 温州市建设局依法对全市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监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法律规范和约束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进展。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卡》(以下简称《代理信息卡》)管理制度,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信息卡》(以下简称《专职人员信息卡》)管理制度。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实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1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第十一条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 3 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