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对比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