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 体 的类 别 分为: (一)直 接接入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 称接入 机构); (二)通过接入 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 称被 代 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 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 不 同 业务主 体 分配 不 同 的类别 代 码
第七 条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 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 码
被 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 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 机构开 立账 户
第八 条 接入 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 客 户 基 本信息 的真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