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本合伙协议由以下各方年月日共同签署: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第 1 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本协议:指《(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修订通过,自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向合伙企业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士。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见附件 1.1。有限合伙人: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向合伙企业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人士。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见附件 1.2。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出资额: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每位合伙人具体缴纳的出资额见附件 2。合伙企业财产:指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因对该等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公司股份比例: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持公司股份数量除以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结果。入伙:指根据本协议第 9.1 条规定的程序,本协议确定的合伙人以外的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成为新合伙人。退伙:指根据本协议第 9.2 条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终止其合伙人身份而不再持有任何出资额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登记机关:指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合伙人会议:指本协议中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的议事机构。合伙费用:指本协议第 8.1 条规定的因执行合伙事务而发生的需由合伙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对合伙企业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人: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法人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1.2 解释在本协议中,条款及标题仅为查阅之便,不影响本协议的意思。第 2 条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2.1 合伙目的作为有限公司(“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持有公司的股权,通过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