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毕业生 姓名李博专业社会工作学号11512054 指 导 教 师田慧霞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二〇一四年四月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李博摘要:时代发展、医疗水平进步的同时,却也不能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随着人们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人们正逐渐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在人们法律意识增强的情况下,尽管我国《刑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等多项法律或规定能够帮助人们维权,可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亟需完善, 而更加关键的是如何将法律精神与政策真正的贯彻到医务工作人员大脑中, 一切进步都将是法律建设的进步,更是对受害者及其亲属的告慰。关键词: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主体医疗过失1997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 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而此前对这类犯罪都是依照1979 年的《刑法》第 187 条以玩忽职守罪予以处罚。 1987 年国务院颁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划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2002 年国务院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废止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不再划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明确了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行政法规与刑法有机联系, 针对这一新罪名有必要对该罪的认定的某些方面作一番讨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一、医疗事故的犯罪构成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 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 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 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 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 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