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安全有序进行,规范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根据杭州市政府颁布的《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8 号)、《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 234 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域范围内,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的,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相关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六)堆物或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荷载的活动;(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内容: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相关项目选址论证、勘察,方案、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审核;评估报告的审核;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和监测方案审核;安全施工协议的签订;轨道交通保护区内 日常巡查及相关项目 施工作业督查;轨道交通设施受损后的应急抢险及修复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办部门与项目移交:1、设计部为规划待建、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办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2、运管中心为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办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
轨道交通线路由规划待建或在建转为运营后,相关项目仍未完成实施的,由设计部向运管中心移交相关资料及工作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轨道交通保护区轨道交通保护区的范围包括该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