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三章户外广告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在室外设置的商业广告。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绘制、悬挂、 张贴(以下统称设置) 各类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凡利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五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依据本办法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负责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对城市容貌的影响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范围内;(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的;(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的;(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 米需占用道路的;(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七)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应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在道路上设置过街横幅广告。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权实行公开拍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容、规划、公安、市政、园林绿化、物价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拍卖。第九条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十一条市级各有关部门对通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用户属于原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审批手续,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时通过集体办公的形式一并办理,用户不再一一到有关部门去单独办理。第十二条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参加公开拍卖, 有偿取得户外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