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确权申请书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 xxx ,男, 1931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xxx ,xxx ,xxx 村一组,务农,身份证:申请人: xxx ,女, 1938 年 10 月 5 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务农。被申请人:xxx ,男, 1967 年住 10 月 1 日生,汉族,住 xxx ,xxx ,xxx 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位于xxx 村一组滑石板地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 xxx 、xxx 所有。事实与理由:位于 xxx 村一组滑石板地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 、xxx 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 、xxx 、李贤飞、 李贤群、 李书兰五人。 1996 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 签订了“关于xxx 与 xxx 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 收取了 xxx 给予的人民币15000 元,协议签订后xxx 于 1996年 12 月 26 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证号为: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 、xxx 得知此事后,于20XX年把 xxx 和 xxx 告上了法庭, xxx人民法院作出了黔水民初字第614 号民事判决。 xxx 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 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xxx 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 元返还给 xxx ,情有可原。 可是 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xxx 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 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申请人:赵天伦男 汉族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157 号被申请人:赵天现男 汉族初中文化 56 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