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核申请书复核申请书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被申请人
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的经过为:“20XX年8月6日9时50分许,驾驶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龙山往海口方向行驶到事故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同车道由当事人驾驶后载的电动三轮车时,牵引车的右后轮刮碰电动车的左手把,导致俞、段二人及电动车倒地,其中俞当场死亡,段受伤,发生交通事故
”,继而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经过人行横道路段超越同车道前车,未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情况下实施超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属于过错的交通违法行为
是导致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俞虽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负本起事故责任,段未有交通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申请人认为,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1、事故发生时的路段并非人行横道路段
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早已越过人行横道,事故的地点离人行横道足有20米以上
从本复核申请所附的照片上显示,在事故地点事故车辆的后方根本看不见人行横道
2、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车辆不处在超车状态
根据事故认定书,发生刮碰的部位是申请人牵引车的右后轮,可见发生事故时,不存在超车情况
第1页共2页3、没有证据表明发生事故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
从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上无法显示发生事故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
4、当事人俞、段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载人和搭乘,应相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据此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