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不断提高依法监督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等法规、规章及《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24】7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单位。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具体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实施。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市、州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做到制度完善、监督有力、科学高效、公正廉明。监督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湛、执法严明、清正廉洁。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监督人员数量应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一级监督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的年监督面积不超过 35 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年监督任务不超过 9 亿元;对二级监督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的年监督面积不超过 15 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年监督任务为不超过 4 亿元。监督机构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 6 人,监督人员数量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 75%以上。监督人员应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安装专业监督人员与土建专业监督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1:5。市、州监督机构安装专业监督人员不少于 2 人,县(市、区)监督机构安装专业监督人员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