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rfb
cn 2024-7-14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04 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 2024 年 2 月 7 日省人民政府第 7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2024 年 3 月 17 日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抢救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常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主管部门列为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中作出具体安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区域内或者在建、已建人防工程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抢救等的需要单独修建人防工程,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