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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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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11 15:50:21 浏览数: 316 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建发[2024]190 号 各县(区)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湖政发〔2024〕29 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了《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005 年 9 月 10 日起,办理湖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手续。 二 OO 五年八月十七日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监〔2024〕179 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监〔2024〕232 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湖政发〔2024〕29 号)等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园林绿化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施工业务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银行专户储存资金,所有权仍归储存施工企业。因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行为,造成农民工投诉、上访等事件时,建筑施工企业一时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因其他原因拒绝支付的情况下临时应急使用。 第四条 按建筑施工企业的主项资质等级,储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 100 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50 万元人民币,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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