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烟建质监[2024]12 号关于印发《烟台市住宅工程样板户引路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现将《烟台市住宅工程样板户引路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烟台市住宅工程样板户引路实施管理办法样板户公示牌烟台市住宅工程样板户引路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样板引路机制,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降低住宅工程的质量投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烟台全市推行住宅工程样板户引路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商品公寓的建设活动及监督管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样板户引路,是指预先至少完成一套住宅的全部施工内容(含水电暖及装饰施工),经各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作为基本标准,后续施工应与样板户实行相同的工艺、工法及材料,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户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样板户引路应以施工项目部为单位组织实施,每个项目部应从施工的工程中,至少选择一套有代表性的户型作为样板户,并应在工程主体验收前完成
第五条 样板户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样板户引路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工作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样板户选择、样板户施工内容、施工技术标准及制定依据、样板户的验收、样板户施工班组的安排、引路实施的具体措施等
第六条 从事样板户施工的具体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其操作技能在项目部应属于中等水平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样板户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技术交底、隐蔽验收、材料报验、交接检查等质量控制制度,同时根据我市分户验收规定,形成样板户的分户验收资料
第八条 样板户验收应依据国家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