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109 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日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及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日常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及招标方式执行国家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 第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市州具体监督管理范围和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发包。 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以及其他部门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法律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21 号)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