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市建字(2024)70 号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法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将原《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 20 万元或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