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闽国土资文〔2003〕77号 《福建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节约工程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业主。第六条 招标人不得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工程分割发包。但项目中所涉土壤改良、地面物拆迁工程,可以直接委托相应机构组织实施。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 10 日前将前款所列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核准。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项目施工招标能力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5 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认定。第八条 实施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的规划设计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并已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二)项目法人已经落实;(三)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四)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已确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招标方式采纳公开招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