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24-4-6 20:50:34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浏览:30026 人次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升开发项目品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48 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东昌府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分期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五条 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根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2.开发项目是否根据审批确定的规划和建筑方案开发建设; 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建设,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4.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8.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9.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开发企业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和备案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七条 开发企业应在猎取开发项目各专项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 15 日内,将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报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根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平面图; 3.项目审批绿化景观规划说明书及平面图; 4.土地出让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小区地籍图和宗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