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黔建施发〔2024〕28 号精品 word 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各市(州、地)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及省属建筑施工企业、有关集团公司: 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以下简称《规定》),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条例》和《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省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中央管理的以及外省的建筑施工企业到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持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贵州省建设厅备案
四、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市(州、地)、县(区、市、特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市(州、地)建设局申请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
其他省有关部门下属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省安监总站申请
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及中央在黔局级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省安监总站申请
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和中央在黔局级施工企业下属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企业主管部门申请
集团公司全资子建筑公司,可通过省安监总站申请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地)建设局申请
(二)省建设厅具体承办处室在办公场所和贵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