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工程承包商承诺履约保证金需注意的法律问题(2024-03-24 19:41:10) 最近,看了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公开的一篇题为《企业诉求,行业呼声——关于为重庆市建筑业企业减负解困的调查报告》
无独有偶,又看到另两篇反应建筑企业被拖欠款的文章,文中对目前拖欠建筑企业款项现象是这样表述的:“以工程质量保证为由头,使拖欠日趋程序化
——尽管我国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该法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随后 2003 年 3 月 8 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62 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该文件同样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测算依据和缴纳办法(且不说工程支付担保至今未见业主行动,仅就履约保证金的交纳),由于理解不同,执行中的表现也就五花八门,调研中不少企业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坑苦了施工企业
’——施工行业是微利行业,承包商往往拿不出少则工程中标价 5%左右、多则工程中标价 10%的自有资金先行交纳交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则乐此不疲的建议用工程款抵扣
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只好跳进这个‘陷阱’——工程竣工不及时,结算一拖两三年,退还履约保证金是不能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一旦工程结算了,质量保修金又提上了议事日程——《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强调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这是发包人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依据,于是履约保证金又被延展为质量保修金
如此,这笔先是履约保证金、后是质量保修金的承包商的流动资金,就长时间的沉淀在了业主的手中,有的甚至成了永无指望收回的呆坏账……”履约保证金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分析,既有法律法律规范不完善、施工企业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