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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政罚款处罚规定2007-1-3 9:21:42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政罚款处罚规定依据: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79 号);B、《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93 号);C、《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02 号;D、《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41 号);E、《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34 号);F、《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43 号);G、《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15 号)
H、《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 81 号I、《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71 号)J、《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 78 号)K、《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 80 号)L、《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87 号)序号原条款号条款内容处罚金额一 对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1A 第 54 条B 第 38 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A 第 55 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
5%以上 1%以下的罚款3A 第 56 条H 第 16 条(一)(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1)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 (二)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