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目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运行效益,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及以上政府投资补助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范围应与市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一致;验收时间以批准的建设工期为准。第二章 验收依据第四条 验收规程法律规范及标准(一)规程法律规范及标准《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重庆市城乡供水工程设计图集》、《重庆市乡镇供水工程技术法律规范(DB50/T30—2000)》、《重庆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南》。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经批准的工程规划、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法律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文件。(三)其他有关技术规定、法律规范。第三章 验收程序和方法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分县级验收和市级验收。(一)县级验收工程完工后 3 个月内,在“完工公示”10 日后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组织进展改革委、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由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进展改革委、卫生部门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市水利局、市进展改革委、市卫生局申请市级验收,同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市水利局、市进展改革委备案。(二)市级验收1.时限要求:市级接到申请后,由市水利局商市进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各区县(自治县)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应在收到县级验收申请后的 30 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对验收的区县(自治县)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进行通知。2.验收方法:市级验收实行抽验方式进行。市级验收委员会在县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随机抽取,实行点面结合的方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式进行抽验。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群众测评等方式对抽样工程进行逐项全面检查验收。面上工程抽验:有项目的区县(自治县)都要进行抽验,每个区县(自治县)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