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法律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举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举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第四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所有评委、监管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透露任何评标细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评标办法分类和采纳第五条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纳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举中标候选人等)根据本规定附表 1 执行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具体情况根据附表 1 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
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 5(1)—(3))和权数取值(附表 6);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
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
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